農業保險佔主導 由產量保障轉向收入保障
2014年新農業法中明確提出了未來5年時間內,逐步取消一些直接補貼的支付範圍,加大對農業保險項目的支持,擴大了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及覆蓋範圍,使得農業保險成為美國農業支持與保護政策的主要內容。
美國農業保險險種多達300餘種,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型,一是以產量為賠付標準的保險,一是以價格作賠付標準的保險。以產量為標準的保險產品,是當投保人的農產品產量損失了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,即發生賠付的險種,這類保險一直以來在保險產品中佔主導地位,是屬於傳統保險產品,如巨災保險、自由保險等;以價格為標準的保險,是通過期貨市場的重要貨物價格變化機製作為標準,當發生低於期貨價格的時候,即發生保險賠付,這類保險的保障標準比較靈活,受金融市場的影響較大,且其覆蓋範圍只限於在期貨交易所交易的農產品,覆蓋範圍有限,這類保險產品並沒有受到農戶的重視。
在2013年新農業法案討論的時候,農業部風險管理局(RMA)的相關人員在接受國會諮詢時,就提出了改革當前以價格為基礎的保險品種,將價格標準變更為收入標準,最後,以收入標準為基礎的保險險種發展成為了2014新農業法主要的風險管理工具。
其實,收入標準與價格標準差別不大,即以上年度一縣範圍內相同作物相同種植面積的平均收入為基礎,當農場主的收入低於這個標準,就發生賠付。這樣既避免了價格標準保險的受金融市場的過度波動影響,又避免了以產量為標準過於機械的狀況。
從2014年2月新農業法實施以來,以收入為標準的保險險種受到了農場主的普遍認可,RMA在2015年2月的統計數據顯示,以保單計算看,收入標準保單佔到了6000;以保費計算看,收入標準的保險保費達到了75%。顯然,在未來,以收入為基礎的保險險種必定會在農業保險中佔主導地位,成為美國農業風險管理的主要工具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