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眾圍觀執法並拍攝,源於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這是一項憲法性權利。自媒體時代,「人人都有麥克風」,也正是促進警方文明執法、開明執法、嚴明執法和透明執法的契機。

  5月30日,一段「太原警察打人」的視頻在網絡傳播,引髮網民對辦案民警的質疑。后經查明,這是一起因停車糾紛而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。針對這一事件,四川平昌縣公安局官方微博「平昌公安」予以聲援:「遇到警察執法,請不要隨意拍攝,因為法律不允許!」

  這一聲棒喝引來不少圍觀群眾。圍觀何以能改變中國?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圍觀群眾人人都有攝像頭,這讓第三方在網絡輿論場上還原現場成為可能。在一個缺乏互信的社會中,選擇相信「有圖有真相」是一種必然。如果圍觀不能拍攝,通過圍觀來促進執法公正的意義也就失去了。

  當然,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。網絡輿論場提供了海量的信息,也不可避免會夾帶一些惡意攻擊執法者的視頻或文字。有時甚至視頻是真的,但截頭去尾之後,視頻呈現的內容也可能引起網民的普遍誤讀,就如所謂「太原警察打人」的視頻一樣,後來也出現了反轉的聲音,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表示: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妨害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。這樣的「反轉劇」在自媒體時代並不稀奇。有時真相的浮現需要反覆證實和證偽。網中樂于追逐碎片化閱讀,而依法處置需要等一等網絡信息的自我凈化。在法定程序上,還需要各方當事人的各自舉證以及各自主張或辯解。即便如此,一個反轉的個案,是無法援引用來否定群眾圍觀拍攝執法的。

  或許正因為個案的說服力不強,「平昌公安」還在官微中一口氣列出了七條相關規定,以支持「遇到警察執法,不得隨意拍攝」的觀點。不過筆者按圖索驥,一一查驗了這些法條,卻並未發現有「禁止民眾拍攝執法」的具體規定。

  《刑法》首先可以排除。援引「襲警罪」的規定,實在與民眾拍攝執法八竿子打不着除非拍攝者不但在圍觀拍攝,還以手機或拍攝設備為兇器,對警察實施了暴力!

  「平昌公安」顯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,其微博寫道:雖然一般群眾拍攝警察執法不會被制止,但如果拍攝行為系「惡意拍攝」,影響執法尊嚴、干擾執法秩序,就會被警察「依法制止」並處罰。

  那麼何為「惡意拍攝」或「隨意拍攝」呢?「平昌公安」官微解釋稱:如果警察根據現場情況認為拍攝人員屬於無關人員,且認為拍攝行為干擾了民警的正常執法,如果不服從警察命令,繼續拍攝,那麼就是惡意拍攝行為,就涉嫌觸犯《人民警察法》第35條規定,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。此外,「平昌公安」官微還引用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》的規定稱:人民警察可以根據警情需要,要求在場無關人員躲避。

  強調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對現場有控制權,這沒問題。但警方對現場的控制,指向的就是對違法行為的控制,對公共秩序的維護。民眾圍觀執法並拍攝,源於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這是一項憲法性權利。從遵憲行憲護憲的角度看,拍攝執法的民眾豈能被認定為「無關人員」?警察執法,與行政相對人是一組法律關係;民眾拍攝執法,與執法者是另一組法律關係(監督與被監督關係)。拍攝者自願履行憲法權利,就是這組監督法律關係的「相關者」。

  但是,另一方面,民眾也應該注意圍觀拍照應該有邊界意識。拍照不能影響警察的正常執法行為,另外,拍攝的視頻也應力求客觀,尤其是將視頻傳播到媒體或網上,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。

  當下的全媒體時代, 「人人都有麥克風」已是事實。警民互動的輿論新生態,就建立在這一事實之上。警察執法是公開行為,理當接受公眾的監督。在眾目睽睽之下,在攝像頭的無縫覆蓋之下,警察執法的確不如以往那麼「方便」了。而民眾的監督同時也意味着責任,對事實和真相負責。這正是時代的進步,是促進警方文明執法、開明執法、嚴明執法和透明執法的契機。

  王琳(海南大學副教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