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 我國擬制定條例規範「惹禍」精神病人

  近年來,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屢有發生,引發輿論關切。8日,國務院法制辦就《強制醫療所條例(送審稿)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,擬進一步規範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管治制度。

  此次公布的送審稿明確,強制醫療所的機構性質是執法機關而非單純的醫療機構,推行與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監所一樣的專業化醫療工作模式。

  送審稿規定,對被強制醫療人員實施或者將要實施傷害自身、危害他人安全、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,強制醫療所可以採取約束、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,但實施的保護性醫療措施應當遵循醫學診斷標準和治療規範,禁止用以懲罰被強制醫療人員。同時,強制醫療所不得強迫被強制醫療人員從事生產勞動,嚴禁對被強制醫療人員實施以治療精神障礙為目的的外科手術。

  強制醫療所應在強制醫療執行期滿一年之日後的30日內,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進行首次診斷評估,此後每隔半年進行一次診斷評估。如果被強制醫療人員病情穩定、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,或因傷殘、年老體弱等原因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,強制醫療所應當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,報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批准,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。

  送審稿強調,如果被強制醫療人員在被強制醫療期間死亡,強制醫療所應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,通知其監護人、近親屬,同時通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檢察院。強制醫療所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。監護人、近親屬若對死亡原因鑒定有異議,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。

  送審稿還對強制醫療所的日常管理、被強制醫療人員臨時請假回家、所外就醫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