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古到今,戰爭相信大家即使沒見過,也都耳濡目染的很熟悉了,凡是有戰爭的地方就有勇士的存在,但凡是有勇士的地方那裡就一定會有逃兵,那麼古代的時候,將領們是如何處理逃兵的呢?下面讓小編帶著大家了解一下逃兵的處置。

戰場只要做了這種人下場絕對凄慘,一旦被抓父母妻兒都要被處死

東漢末年的時候,戰爭四起,曹操逐漸的掌握了中原的權利。於是乎,曹操把他軍營里所有的兵都放在士的級別里,再把這些士兵的家人們軟禁在一個地方,統一呆在那裡,如果發現那個士兵不聽話了,做了逃兵或者是什麼的,就處罰他們的家人。作為士兵家的未出嫁的女眷,不可以嫁給別人,要嫁只能嫁給同樣是士兵的家屬。

為此曹操還特別立了一條法則關於士兵逃跑的:但凡發現士兵逃走,就可以抓住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還有子女進行嚴刑逼供,然後說出他逃跑的位置,但之後曹操認為這樣的懲罰太輕了,便改成一旦發現有人逃跑就把他的父母妻兒一起殺了。

戰場只要做了這種人下場絕對凄慘,一旦被抓父母妻兒都要被處死

還有一件在士兵逃亡法之後的事件記載在三國志里:有個姓白的女子嫁給了一個士兵,還沒有見過面,這個士兵就失蹤了,被將領判斷為逃跑了,然後這個才嫁進門白姓女子就要被判處死刑。於是上報給了朝廷,一位叫做盧毓的官員為這個無辜的女子求情,說:

「自古以來,只有與丈夫洞房之後才能算作人婦,這女子從嫁進門那天起就沒有見過自己的丈夫,更沒有人帶領她認祖歸宗,怎麼能算是那士兵的妻子呢,既然不能算作那士兵的妻子怎麼能夠處死她呢,即使要處罰也的從輕發落啊,要是沒有同房的就算作是夫妻要處以死刑,那同房的了怎麼判處呢?」

曹操感嘆這個官員說的很對,沒有辦法反駁,只好饒恕這個女子,只是死罪可免,活罪難饒,但好在這女子是保住了一條命了。

古代不像現在的現代,當兵的都有很多的好處和福利,古代徵兵一般都是從農民裡面選的壯丁,即使是不願意,也不能不去,而且戰場上危險重重,稍不留神就會送命,古話說得好,身體髮膚受之父母,士兵在前線拚命,為了保衛國家而受傷,非但沒有得到安慰,還要時刻擔驚受怕,怕因為自己的疏忽害死了自己的父母與妻兒,這種法律實在是沒有道理,這不是個正確的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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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早的處理逃亡士兵的辦法是發現於秦朝,當時是五個人作為一個小組進行管理,一旦這五個人里有一個人逃跑了,那麼剩下的四個人就會被處罰,為了不被處罰所以這五個人相互監督。這種辦法,當時是很盛行的。還有一條就是:如果這個士兵在戰場上失蹤了,就會被上報朝廷,說這個人死亡了,那他的家屬就會受到優待,倘若一旦發現這個人還活著,那麼他就是國家的奴隸。

從商鞅變法之後,秦朝軍隊又推出了新的規則,但凡在戰場上殺一個將領,那就給這個人加一層爵位,當時的爵位是可以享受土地的分配和社會的福利的,所以秦軍當時可以稱得上是歷史上最強的部隊,因為這樣的規定使得戰場上逃兵減少而且還士氣高漲。

唐朝律法相對嚴明,逃亡超過十五天的就判以絞刑,在打仗的時候逃跑的就砍頭。如果是平時守城的時候逃跑,跑一天都加杖刑八十下,三天就翻一倍。後來唐朝末期,朱溫就讓人在士兵的臉上刺字,一旦看見臉上帶字的逃跑就一律殺死,後來這個方法一直被延伸到南宋滅亡。

戰場只要做了這種人下場絕對凄慘,一旦被抓父母妻兒都要被處死

明朝就不按照逃跑的時期算了,明朝是這樣的,軍官軍人第一次跑就打他一百軍棍,在發配充軍,如果第二次跑,就可以殺死了。然而各個地方守城的罪責稍稍能寬容一些。但是再一再二不再三,第一次就打八十軍棍,第二次就發配,第三次就會死的。

在後來的清朝律法里,起初會延續明朝的規則,但後來的時候,就不分是打仗的時候逃跑還是守城的時候逃跑了,只要是逃跑的士兵一視同仁,都處以死刑。但是要是在打仗前自首的就給八旗子弟做奴隸,要是之後在自首的就只有死路一條了。

看來,從古到今,對於逃兵的律法都有很大的改變了,起碼越往後的朝代越不會牽扯家人了,這也是士兵逃跑概率降低的一種辦法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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